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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引导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有序地开展,促进我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校的学术地位,有利于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领域的最新动态,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发展,增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与合作。学校鼓励各教学和科研单位举办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举办高层次的学术讲座,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高层次的学术会议。
第二条   我校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为科研处,负责对学院(部)举办学术会议及学术讲座、选派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审批、经费管理以及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信息统计。
第二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三条   学术会议举办条件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举办单位具备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和会务组织能力。
2.举办单位对于会议主题所涉及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国际、国内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有把握能力。会议有利于我校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3.能够邀请一定数量的国内外知名学者与会,除我校专家学者必须提交一定数量的会议交流论文外,能够征集一定数量且水平较高的其他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学术论文。
4.会议经费落实明确,能够保证会务及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学术会议申办程序
1.举办一般性国内(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单位须至少提前两个月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学术会议申请表》一式两份,提出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
2.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主办单位应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3.举办一般性国内学术会议按以下程序申办:
(1)举办单位将申请表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科研处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作为举办学术会议和报销会议支出的依据。
第五条   学术会议的筹备与组织
1.举办单位应设立临时筹备机构,下设学术组和会务组等。学术组负责与会议有关的学术活动,包括确定会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人选;确定详细会议议题,征集评审论文,编辑出版论文集;制订会议日程、议程;提供国内外与会学者名单;会议筹备期间的对外联系工作以及会议期间有关学术方面的工作。会务组负责行政管理和组织工作,包括会议接待、礼宾、财务、宣传等。
2.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保密政策,做好政治、经济等方面信息的保密工作。
3.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1)汇集、整理、出版论文集;
(2)会后即在校园网上报道,并于两星期内将书面总结提交科研处;
(3)将有关的会议存档材料(如会议通知、批文、照片、、光盘、录音、录像、通讯录及会议报道等)于会后两个星期内搜集、整理后存档;
(4)在我校“科研管理网络平台”上填报、备案。
第六条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1.学校鼓励“节俭办会,以会养会”。学院(部)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会务费或资料费等。如收取的费用不足,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术会议的费用由项目经费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经科研处批准的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申请表中预先列出预算详单,根据该学院(部)提交的年度科研活动计划及预算和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给予适当的补贴,全国性的学术会议资助1—3万元,国际学术会议资助3—5万元。
2.举办学术会议经费中学校资助的部分不应用于交通费、本校工作人员劳务费、纪念品或礼品等项目的开支。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七条   申请参加学术会议者原则上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或深入研究,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撰写的论文能够代表我校该学科的学术研究水平;
2.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层次较高的学术会议,如国际学术研讨会、国家二级、省级(含国家二级、省级)以上学会等研究(教育)机构和组织举办的学术研讨会;
3.承担教学任务者已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办理好调课手续。
第八条   参加学术会议申请程序
1.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提前4周、申请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提前3周填写附有邀请函原件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
2.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科研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参会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1)向本单位提交会议交流材料、照片等相关资料;
(2)向本单位或本学系(教研室)全体教师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或为学生做讲座;
(3)在我校“科研管理网络平台”上填报、备案。
第十条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支出
1.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的,经学院(部)和科研处批准,根据该学院(部)提交的年度科研活动计划及预算,从学校科研经费中支出。
2.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原则上只报销差旅费、会务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举办学术讲座
第十一条   全校性的大型讲座或学术报告会,由科研处组织举办;学院(部)每学期至少应举办4次面向全校的学术讲座。
第十二条   每学期学院(部)应作出举办学术讲座的具体计划,报送科研处,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学院(部)内部的学术讲座可视情况自行安排。
第十三条   学院(部)应精心组织,及时报道并于每学期末将主办的学术报告会或学术讲座的相关信息,在我校“科研管理网络平台”上填报、备案。
第十四条   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术讲座的费用由项目经费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经科研处批准的学术讲座,在学术讲座申请表中预先列出预算详单,根据该学院(部)提交的年度科研活动计划及预算,学校将予以每人次800—2000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8年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