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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场纪律

1989年校长办公会通过制订
1995年5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0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2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3年10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5年8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8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学风,保证学校教学质量,体现公平、公正的考试原则,学校特颁布考试纪律如下:
第一条  按时进入考场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生迟到超过预定考试开始时间15分钟,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论。
第二条  携带身份证件
(一)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学生证,并将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备查验;
(二)考试开始后无学生证或学校认可的证明材料(如学院出具的照片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者,考试无效,按旷考处理;
(三)学校承办或协办的国家考试、社会考试,考生必须按相关考试要求携带证件(如身份证、准考证等)并将证件置于指定位置;
(四)凡伪造、改动、借用他人证件改为本人证件者,没收其证件,取消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保持考场肃穆
(一)考生衣冠不整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前后对齐、隔列就座,保持安静;
(三)考试开始前,考生必须配合监考人员检查、清理座位周围的物品,检查桌面是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如发现周围存在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或桌面写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无论其是否属于自己所有或属于自己所为,必须在发卷前报告监考人员;
(四)考试开始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不得离座走动。
第四条  试卷及考试用纸
(一)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包括空白纸张);
(二)考试过程中,严禁考生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如确需更换、增加考试用纸,应向监考人员提出,由监考人员根据情况处理。
第五条  答卷和离场
(一)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二)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中途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处理;
(三)学校承办或协办的社会考试、国家考试监考人员按相关考试要求决定是否允许学生提前交卷和离开考场;
(四)考生确因需要如厕中途必须离开考场者,应经监考人员同意,由监考人员陪伴如厕和返回考场;
(五)因生病无法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应立即赴校医院就医,当日凭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本场考试的缓考手续。
第六条  考试用具
(一)如无特殊情况,考生只允许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进入考场;
(二)经任课教师事先申报并经开课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允许考生携带和使用简易计算器、工具书以及其他考试资料进入考场,但所有文具、考试资料必须自备,不得在考场交换、传递;
(三)未经允许,考生不得借助具有文字信息储存功能的计算器、计算机等电子文具进行考试。
第七条  交卷
(一)考生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或用其他方式传递信息;
(二)考生必须按照监考人员的指令开始和结束答卷,不得提前答卷和延迟交卷;
(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不得离座交卷,考试结束后,考生停止答卷,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和清点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四)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五)提前交卷的考生离场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和在考场周围喧哗;
(六)学生不得替代监考教师收取他人试卷。
第八条  考场违纪或作弊认定
(一)监考、巡视人员在监考和巡视过程中有权对考生的违纪或作弊现象进行制止和认定,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以监考或巡视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
(二)考生在考场内必须服从监考、考试巡视人员的管理,如有异议,可事后申请复查,不得抗拒监考、巡视人员管理,影响考试秩序。
第九条  违纪
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确定是否给予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是否有效。
(一)进入考场后,未按规定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者;
(二)未经允许将具有文字信息储存功能的电子文具带入考场者;
(三)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提醒仍不肯关机收起者;
(四)未经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同意传递考试用具者;
(五)传递考试资料或考试用纸,传递过程中(未形成作弊事实)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六)考试中交头接耳、偷看或企图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
(七)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八)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九)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经警告仍不改正错误者。
第十条  作弊
在考试期间,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纪律处分。凡未加特殊说明者,本条所说考试包括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
(一)闭卷考试,清理考桌、发卷后,考生仍夹带或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等材料;
(二)未经允许,发卷后仍使用具有文字信息储存功能的电子文具(包括电子词典、电子书、电子记事本等)者;
(三)经监考人员警告和制止后,仍然发生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传递含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纸条等行为者;
(四)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试用纸者;
(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座位,发卷后,仍使用其接听或查看信息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七)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后交卷者;
(八)经监考人员允许中途离开考场尚未交卷者,在考场外接触到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信息者;
(九)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作弊情节严重
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考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二)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毁坏作弊证据者;
(三)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怂恿唆使他人作伪证者;
(四)考生被发现作弊后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拒绝写出检查者;
(五)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替考包括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有下列现象者属于替考,给予纪律处分。
(一)持不属于自己的考生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
(二)非本课程考生在发卷后仍然在本考场答卷者;
(三)所持、所交试卷写有其他考生姓名者;
(四)无论何种原因试卷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者;
(五)大学英语听力课程代替他人学习或测试者;
(六)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替考行为。